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吴球球,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何枝芳,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球球和被执行人何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球球依据(2018)闽012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何枝芳名下坐落于连江县××镇××路××号凤翔国际二区13#楼9层901单元。本案分配到执行款246875.5元,扣除诉讼费7003元和执行费11260元,剩余228612.5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球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