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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533号

陈献洁、应建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献洁;应建南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陈献洁,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应建南,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献洁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应建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应建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献洁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应建南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应建南与案外人缪莲芬共同所有坐落于××路××幢××室的不动产(权证号:496656、596655,土地使用权:温国用(2009)第1-6935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该房产另案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执行,并且不愿缴纳评估费。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应建南所有坐落于状元镇横街村徐家桥的不动产(权证号:051539,土地使用权:温集用(2000)第2-818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该不动产已经拆除,涉及拆迁,但未签订拆迁协议。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建南在龙湾区状元街道的所享有的拆迁安××街道的安置指标及相关权益。扣留、提取及查封期限为三年,扣留、提取及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应建南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献洁61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应建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应建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庆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