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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民初1392号

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与曹建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曹建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民初1392号

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70250618H。

法定代表人:甘建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建科,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湘阴县建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艳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东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