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423民初67号
原告:陈利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文清,男,1964年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陈利明与被告杨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利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利明撤诉。
审判员 武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邸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