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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423民初67号

陈利明与杨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利明;杨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423民初67号

原告:陈利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文清,男,1964年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陈利明与被告杨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利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利明撤诉。

审判员  武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邸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