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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9民初793号

季亚权与李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亚权;李庆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9民初793号原告季亚权,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李庆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季亚权与被告李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季亚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坐落克山县东市场小区住宅楼3号一层车库26门1∕42-1∕45轴出卖给我,总价款116,0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我交给被告现金66,000.00元,当天李庆军将该车库交付给我接收使用。剩余房款50,000.00元扣除前期李庆军使用时欠的取暖费3,000.00元,我于2019年2月26日交给李庆军47,000.00元,李庆军都出具了收款字据。之后我找李庆军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李庆军推拖至今也不予配合。所以,我起诉被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法院工作人员依原告申请向克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案涉车库的产权登记情况,证实本案所诉争的所有权人为李庆军的、产权证号为S2010003401号的车库已于2018年9月27日被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483号案件查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48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已于当日向李庆军送达。被告李庆军明知克山县人民法院已将该车库查封,却于2018年11月20日故意将该车库卖给本案原告季亚权,并分二次共收取季亚权交纳的购买车库款项113,000.00元。因此,李庆军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属公诉案件,应移送克山县公安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季亚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萧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