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新,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平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戴宝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居民。
被执行人: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戴宝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益敏,女,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军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执行李新与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陕0502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李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该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戴宝成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证劵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询反馈信息显示执行人戴宝成名下有少许存款及揽胜运动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XXXXX,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戴宝成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新只要求冻结。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戴宝成名下仅有房产一套,本案已轮候查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执他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以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6月5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中止执行通知书,中止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案件的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中止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戴宝成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新,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戴宝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新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戴宝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戴宝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新释法明理后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戴宝成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戴宝成的执行程序。
二、中止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戴宝成、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发现被执行人戴宝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对渭南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止执行消失后,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贠承一审  判  员        田丽君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夏鸽20190502172512018050233782019011020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