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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执365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锦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文锦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3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负责人:黎天丁。

被执行人:文锦程。申请执行人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锦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锦程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70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睿代理

书记员  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