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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泽泉与被执行人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泽泉;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5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泽泉,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经营者:龚永奎。

被执行人:龚永奎,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王泽泉与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泽泉给付人民币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负担10100元,原告王泽泉负担14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因南京红透天展示制作中心、龚永奎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泽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案件终结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05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陆真国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