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民初237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鼓楼街**。
法定代表人: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云西村同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苏某1,男,现年58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李某,女,现年58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苏某2,女,现年35岁,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申请人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李某、苏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晋0226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李某、苏某2的银行存款2011156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6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纠偏古缮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左云县扬名天下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苏某1、李某、苏某2的银行存款201115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左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颢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