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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执136号

周桂琴、王富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桂琴;王富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琴,女,汉族,1962年08月1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王富振,男,汉族,1967年05月0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周桂琴与王富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4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陈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