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琴,女,汉族,1962年08月1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王富振,男,汉族,1967年05月0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周桂琴与王富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4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陈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