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04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邓铁飙,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在军,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锦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鹏达。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朝阳区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锦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朝阳区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锦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撤回对被执行人长春市锦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长朝执罚字[2019]第15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区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赵晶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