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财保474号
申请人:王瑞春,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被
申请人:徐健,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
申请人:苏正,曾用名苏纯生,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申请人王瑞春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健、苏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立即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健、苏正相当于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瑞春以其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王瑞春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徐健、苏正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合计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询被申请人徐健、苏正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存款不足1300000元的情况下查封其差额部分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申请人王瑞春的保险保单,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王瑞春负担(如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以实际保全金额补交申请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汝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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