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98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兰田村江湾组。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被执行人:吴某某1,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