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82执98号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98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兰田村江湾组。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被执行人:吴某某1,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龙胜村上湾组。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1、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