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6民初1518号
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万宇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宇,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党支部书记,现住桦川县。
被告:陈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关辅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