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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3民初554号

张西栓与李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西栓;李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3民初554号

原告:张西栓,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霖,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张西栓与被告李霖、被告景县光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张西栓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霖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栓撤回对被告李霖的起诉。

审判员 许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