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3民初554号
原告:张西栓,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霖,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张西栓与被告李霖、被告景县光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张西栓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霖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栓撤回对被告李霖的起诉。
审判员 许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