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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3民初831号

叶瑛婕与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瑛婕;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403民初831号

原告:叶瑛婕,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系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7委**。

法定代表人:高文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彪,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海龙,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叶瑛婕诉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今时房地产)、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瑛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彪、马国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瑛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今时房地产偿还欠款285143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本金306843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2018年1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85143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被告王海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今时房地产、王海龙因开发建设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向原告购买钢材,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尚欠钢材款3068430元,经原、被告对账后达成欠款确认协议书,约定该欠款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如逾期按月息2%计算至给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被告王海龙自愿为该笔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达成后,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付款20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付运费17000元,现被告尚欠285143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今时房地产辩称:该笔欠款不是我公司有意导致,而是由于市棚改办欠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项没有及时给付,才导致所欠原告款项,我公司将主动向棚改办索要款项偿还原告的欠款。欠款事实我方承认,欠款数额需要在庭审过程中我方看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或欠据再做具体说明。被告王海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0月2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载明“被告今时房地产从原告处陆续购买钢材,累计发生钢材欠款3663180元,已付594750元,尚欠3068430元。该欠款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如逾期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至给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今时房地产在欠款人处加盖公章,被告王海龙在保证人处签名。欠款确认书出具后,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还款20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付运费17000元,两笔合计217000元原告自愿均在欠款本金中扣除,即被告现尚欠原告钢材款2851430元(3068430元-21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欠款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叶瑛婕与被告今时房地产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对拖欠货款金额及给付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标准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海龙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今时房地产应承担给付尚欠货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责任,被告王海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对被告今时房地产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已查明事实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瑛婕285143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本金306843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2.2018年1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85143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王海龙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11.44元,减半收取14805.72元,由被告鹤岗市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