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3042号
原告:栗文亮。
委托代理人:邓朝华,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俊芳。
被告:赵俊芳。
被告:杨保增。
委托代理人:段俊红,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文亮诉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杨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9.6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至起诉之日止,应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合计109.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朝华,被告杨保增的委托代理人段俊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7年11月19日,原告栗文亮与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杨保增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载明:
一、原、被告双方就汽车销售事宜进行合作。
二、合作内容:原告提供购车资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正。被告负责汽车购入、销售等具体操作。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原告将合作资金打入被告账户。合作期满后,被告将原告的出资款和利润打入原告或原告指定账户。
三、利润以一百万元叁万陆的利润为准;不能低于百分之3.6%的利。
四、合作期限:一个月(自原告出资款到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长期合作再以月或年为单位续约。
五、违约责任:若原告未按时将出资款打入被告账户,则每逾期一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被告未按时将出资款和利润打入原告账户,则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等。协议落款处有原、被告双方签名签章确认。2017年11月20日,栗文亮通过其个人名下账号为62×××78的账户分两次向被告赵俊芳转款共70万元,通过栗银喜的账户向被告赵俊芳转款30万元。同日,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向原告栗文亮出具收据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栗文亮垫付车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2018年11月20日,被告赵俊芳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载明:关于使用栗文亮1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资金的还款计划,1、于本月底还清所欠的利息;2、于12月月底(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合伙协议”系被告提交的借款的格式合同,名为合伙协议实际为借款,内容也是体现借款的内容。另,原告认可被告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杨保增自愿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收据及还款协议等证据,结合被告杨保增的答辩意见及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已按照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共计43万元应从本金予以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杨保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栗文亮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栗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32元,由原告栗文亮负担285元,由被告河南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俊芳、杨保增负担7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