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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2079号之一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丽君;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浙江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6执2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电信综合楼附属房**),组织机构代码554028187。

法定代表人:张存亮。

被执行人:徐丽君,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谢作车,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徐善妙,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梁小月,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陈希迁,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浙江省,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丽君、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温在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丽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温在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丽君、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温在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善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丽君、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温在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丽君所有的坐落于××镇××村××幢××单元××室房屋,上述房屋已另案发起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

二、被执行人陈希迁在平阳县希迁皮革制品经营部占有的100%股权,经查询已注销;

三、查封被执行人谢作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H××**的小型汽车,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被执行人徐丽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7××**、浙C6××**的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徐善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C××**、浙CC0Q**的小型汽车申请人申请放弃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希迁存款1230元,被执行人梁小月存款41110元,扣除执行费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后,本案申请人受偿3854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至2019年6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854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1460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徐善妙、温在如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善妙温在如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善妙温在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所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徐丽君、谢作车、徐善妙、梁小月、陈希迁、温在如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2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孙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