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5-4院**甲方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宏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斌,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圆,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审
第三人:申镏郡,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与被上诉人朱海圆,原审第三人申镏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2199元,由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