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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3841号

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朱海圆;申镏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5-4院**甲方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宏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斌,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圆,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审

第三人:申镏郡,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与被上诉人朱海圆,原审第三人申镏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2199元,由上诉人河南申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宏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