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375号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
被告:潘设安,男,壮族,1983年9月14日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韦兰芳,女,壮族,1982年10月13日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唐海,男,壮族,1984年5月11日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顾银凤,女,壮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站大道杨村4队**
法定代表人:韩永海,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第**第**铺
法定代表人:刘淑芯,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韩永海,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刘淑芯,女,汉族,1968年3月27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覃茹芬,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罗志强,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李爱菊,女,汉族,1941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刘兴礼,男,汉族,1943年4月17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史仍华,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郑新光,男,汉族,1959年2月14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身份证号: 370802195902142714。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和被告潘设安、韦兰芳、唐海、顾银凤、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海、刘淑芯、覃茹芬、罗志强、李爱菊、刘兴礼、史仍华、郑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欣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侍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