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成、刘慧琴,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朱红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豫17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军
审判员 范立学
审判员 张富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