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英,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于金刚,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王野,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吉088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520.00元,案件执行费5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调查中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未发现于金刚、王野有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于大安市安广镇2-6-62-2-302,房权证号1XXXX、1XXXX号,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3.70平方米存在住宅一套,但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现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不动产。因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本院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决定并对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于金刚、王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立英,向其告知了案件相关调查情况及终本决定,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国利
审判员 齐志强
审判员 万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衍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