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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352号

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潘新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潘新祥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基地(蓝田片综合**),组织机构代码:697047633。 法定代表人黄良敏。 被执行人潘新祥,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新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潘新祥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新祥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新祥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苏BM××××)。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潘新祥所有的神鹰牌摩托车一辆(号牌:苏B57W**)已经达报废标准。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潘新祥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集强管业有限公司257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潘新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新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庆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