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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1869号

(2019)内0422民初1869号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委员会、尼玛之间劳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委员会;尼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2民初1869号

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委员会。

被告:尼玛,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 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委员会、尼玛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195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06月25日被告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委员会代表村民尼玛与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合同,后原告为被告承建2间房屋,25000元劳务费未付,要求被告给付。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发生在“十个全覆盖”期间的危房改造工程和样板工程,该工程涉及政府政策补贴款项未及时到位,且原告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施工主体资格存有瑕疵,不宜由人民法院主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巴林左旗昌盛达矿产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栾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