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02民初978号
原告:王卫东,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韩素霞,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县(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韩素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韩素霞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对韩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龙
审 判 员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