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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02民初978号

王卫东与韩素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韩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02民初978号

原告:王卫东,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韩素霞,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县(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韩素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韩素霞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对韩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龙

审 判 员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