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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937号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尤衍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尤衍克;尤衍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金泰大厦**。 负责人张大星,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区,男。 被执行人尤衍克,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尤衍所,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尤衍克、尤衍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尤衍克、尤衍所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193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