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金泰大厦**。 负责人张大星,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区,男。 被执行人尤衍克,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尤衍所,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尤衍克、尤衍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尤衍克、尤衍所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193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