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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3民初3710号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13民初3710号 原告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裕龙国际中心**(实际楼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5972035J。

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云,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芸,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毕航,女,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 17 号 1524198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到庭人员 张海芸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起 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 理由 2018年期间原、被告共签订一份电子《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均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 辩意见 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 框 架 事 实 1、原告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资格。 2、原告与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由原告将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提交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识别比,对通过活体检测,确保被告身份真实。 3、原告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由该公司根据原告发送的被告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与各大金融机构预留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借款人身份及预留信息真实。 4、原告委托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验证与被告签订的数据电文合同中被告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数据电文合同签署后未被改动。 签 约 情 况 序号 APP 签约时间 借款金额 还款方式 还款日期 (放贷次月起) 利率 1 嗨付 2018.01.15 10000.00 等额本息 每月12日 日利率0.04% 违约责任 1、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2、按逾期次数加付5%支付滞纳金(最少30元人民币); 3、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查明事实 送达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 17 号 152 履 约 情 况 序号 放贷日期 放贷金额 已还本息 尚欠本金 原告主张违约起算日 计息方式 1 2018.1.15 10000.00 0 10000 2018.2.13 年利率21.6% 尚欠本金合计 10000 在案证据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个人借款合同》、《数字签名认证意见书》、有关电子《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的有效性说明、交易记录查询明细表、欠款明细表、身份证及人脸识别照片、当事人陈述。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毕航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计算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未超出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毕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毕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 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2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毕航负担,被告毕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5 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组织 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 ? ? 于永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 ? 丛? 媛

书 记 员??? ? ? 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