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8民初108号
原告: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风采路**。
法定代表人:周长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包桂林,厂长。
被告:黑龙江省绿天林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君,总经理。
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以下简称奇峰林果)、黑龙江省绿天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绿天集团)、桦南县自然资源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峰林果、绿天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奇峰林果给付原告贷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5月24日利息为8962227.13元);
二、被告绿天集团对奇峰林果向中国农业银行桦南支行(以下简称桦南农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给付贷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5月24日利息为8962227.13元);
三、对抵押物(原桦南县林业局所属桦南县向阳林场所有的)24林班落叶松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奇峰林果因林果加工扩建的需要,需向桦南农行申请贷款,经桦南县林业局授权其所属向阳林场以森林资源为贷款提供担保,向阳林场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1999年9月1日奇峰林果向桦南农行申请贷款4900000元,种类为中长期,利率为月息4.95‰,期限为1999年10月10日至200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九九年借字第014号专项《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同日,为保证此笔借款的安全,桦南农行又与桦南县向阳林场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的24林班落叶松作价7920000元为奇峰林果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同时承诺如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对抵押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银行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1999年10月11日,银行依约向被告奇峰林果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桦南农行多次向奇峰林果催收,其迟迟不还。截止至2018年5月24日,共拖欠贷款本息合计为13862227.13元。2018年5月24日,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后经转手由原告购得。经了解,桦南县向阳林场原系桦南县林业局所属林场(1999年8月16日桦南县林业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桦南县向阳林场出具的《关于对奇峰林果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于1999年11月3日按桦南县林业局的要求需按绿天集团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营业登记,绿天集团向阳林场于1999年11月3日注册登记后,于2009年5月21日办理注销,绿天集团承诺对向阳林场的债务负责清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承担本案的各项费用。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辩称,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是基于桦南农行与被告奇峰林果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桦南农行与桦南县向阳林场签订的《抵押合同》提起本次诉讼的,答辩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事实根据。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奇峰林果、绿天集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庭审时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奇峰林果和桦南县向阳林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当年贷款时留存);2、(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绿天集团向阳林场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页和绿天集团向阳林场工商登记档案一份18页。证明问题:本案各被告主体身份适格。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对形式要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桦南县林业局是桦南县向阳林场林木的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桦南县林业局不是责任主体。第二组证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1份8页,编号为:九九年借字第014号专项。证明问题:桦南农行与奇峰林果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奇峰林果向桦南农行借款4900000元,种类:中长期,利率:4.95‰,用途:林果加工扩建,借款期限:三年,自1999年10月10日至2002年10月10日。借款合同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奇峰林果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该笔借款与我方无关。第三组证据:《贷款凭证》1份1页。证明问题:桦南农行依据第二组证据借款合同向奇峰林果发放贷款4900000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且与我方无关。第四组证据:1、《抵押合同》1份8页;2、《强制执行公证书》1份1页;3、《授权委托书》1份1页;4、《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关于对奇峰林果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1999年8月16日)1份1页;5、《关于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抵押贷款注册登记的证明》(1999年8月26日)1份1页;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1份12页;7、绿天集团工商档案——桦南县林业局关于绿天集团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定,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更换为刘国君。证明问题:1.奇峰林果为了担保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还款责任,由桦南县向阳林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系桦南县林业局出具授权要求桦南县向阳林场进行贷款担保和提供抵押,之后又未经债权人同意,将桦南县向阳林场“责令绿天集团”以其分支机构进行注册,对于该贷款和抵押,桦南县林业局应承担主体责任、连带给付义务。3.桦南县向阳林场之后注册为绿天集团向阳林场,法定代表人均为卢晓光,之后绿天集团向阳林场被注销,其债务由其股东绿天集团承继,绿天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系刘国君,行使法人责任。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形式要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桦南县向阳林场,隶属于绿天集团,桦南县林业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质是桦南县林业局是林木的主管和登记机关。关于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抵押贷款注册登记的证明,也体现桦南林业局是登记机关,该证明体现的是登记行为。第五组证据:《贷款到期通知书》1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6份、债权催收公告4份。证明问题:本次贷款到期后,桦南农行依法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催收还款,诉讼时效未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抵押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桦南农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并且与我方无关。第六组证据:《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1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李晓楠《债权转让协议》1份;李晓楠与安保余《债权转让协议》1份;安保余与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1份、债权转让曁催收联合公告4份。证明问题:2017年6月15日农行佳木斯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奇峰林果欠桦南农行的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8397700元,本息合计13297700元,农行将此债权连同其他共计23项债权作为不良资产依法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2018年3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李晓楠签订合同,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将受让于农行的上述债权中的22份包括奇峰林果欠农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李晓楠。2018年4月3日李晓楠与安保余签订合同,约定李晓楠将受让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上述债权中的10份包括奇峰林果欠农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安保余。2018年5月24日安保余与宏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安保余将受让于李晓楠的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了原告。以上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均经报纸公告,债权转让程序合法,各受让债权人均已依法向被告进行催收,结合农行的债权催收通知,可以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在延续。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并且以上证据都与我方无关。因被告奇峰林果、绿天集团均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桦南县自然资源局虽对证据三、五、六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主要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可归纳如下:1999年9月1日桦南农行与被告奇峰林果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000元,利率为月息4.95‰,期限为1999年10月10日至2002年10月10日。同日,桦南县向阳林场经桦南县林业局授权与桦南农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将桦南县向阳林场所有的24林班落叶松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桦南县林业局向阳林场承诺对被告奇峰林果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0月11日桦南农行向被告奇峰林果发放了贷款49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奇峰林果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桦南农行依法向被告奇峰林果进行了催收。2017年6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将上述债权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8397700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2018年3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本息转让给李晓楠。2018年4月3日李晓楠将上述债权本息转让给安保余。2018年5月24日安保余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债权转让各权利人依法进行了公告催收。另查明,2009年5月21日,绿天集团批准桦南县向阳林场撤销营业登记,其债务责任由绿天集团负责清偿。桦南县林业局经转制,其职能已并入桦南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桦南农行与被告奇峰林果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与桦南县向阳林场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桦南县向阳林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桦南农行依约向被告奇峰林果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奇峰林果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已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其要求被告奇峰林果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请应予支持。桦南县向阳林场虽出具了连带责任的承诺,但其实质仍是以案涉抵押物清偿,与抵押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因此,桦南县向阳林场承担的应是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桦南县向阳林场应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因桦南县向阳林场经桦南县林业局批准,由被告绿天集团决定撤销,并由绿天集团负责清偿其债务,因此,被告绿天集团应对案涉借款以桦南县向阳林场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因桦南县林业局是绿天集团的行政主管单位,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受让的债权为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8397700元,其要求给付至清偿完毕时止的利息的诉请,超出其受让债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8397700元;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以涉案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73元,由被告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刘艳军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