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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执1177号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陈眉;卢日升;段照蕊;苏创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19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万江路**。

负责人:林伟宁。

被执行人: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莞市万江区金泰下亭村**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日升。

被执行人:陈眉,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卢日升,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段照蕊,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苏创焯,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东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3137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陈眉、卢日升、段照蕊、苏创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卢日升、苏创焯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有(2019)粤1971执11783号、(2019)粤1971执3566号等多宗关联案件正在执行,且被执行人陈眉的房产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协调决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31374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义权

审判员  何 妍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谢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