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想云,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林青松,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执行人王富玲,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永福县人,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已进行扣划。于2019年5月22日向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想云、林青松、王富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1261.38元,已执行到位19147.6元,尚有52113.7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黄卫平
审 判 员 谌 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