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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3民初1379号

陈秀华、秦媛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秀清;陈秀华;刘元顺;刘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媛;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刘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3民初1379号

原告:陈秀华,女,汉族,1932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秦媛,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源,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秀清,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春林,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元顺,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孙兵,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大路山**。

负责人:黄武辉,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董事长。 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岚,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法务。 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轩,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并公开开庭审理后。

原告以因证据方面原因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负担。

审 判 员 吴华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管青龙

书 记 员 刘流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