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3民初1379号
原告:陈秀华,女,汉族,1932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秦媛,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源,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秀清,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春林,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刘元顺,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孙兵,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大路山**。
负责人:黄武辉,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董事长。 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岚,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法务。 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轩,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并公开开庭审理后。
原告以因证据方面原因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秀华、秦媛、刘源、刘秀清、刘春林、刘元顺负担。
审 判 员 吴华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管青龙
书 记 员 刘流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