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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302号

无棣县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云浩、张灵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无棣县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云浩;张灵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城东许村。

法定代表人:田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云浩,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张灵燕,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云浩、张灵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2617.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云浩、张灵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