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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民申1284号

张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民申12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再审申请人张向东因与被申请人贾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向东申请再审称: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向东现有张志勇和李红明证实,2006年秋天张志勇在石家庄急需5万元,给张向东打电话借钱,张向东说了没有后,张志勇要求张向东为其借款。后张志勇之妻、张向东和贾远明一起到了石家庄,贾远明即将5万元现金亲手交给张志勇,因为是朋友关系,就没给打借条。2011年,李红明坐张向东的车通过昔阳县城圆楼时遇到贾远明,贾远明拦住张向东的车,说张志勇拿走其5万元借款,结果还了2万元,还有3万元未还,现在人也找不见,当时又未打借条,以后怎么办?双方即因钱是张志勇借的问题争吵起来。贾远明强行要求张向东打条,否则走不了。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张向东就为贾远明打下了3万元条子,落款写了“张志勇”三个字,而后又写了“张向东”。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就是本案事实。张志勇到现在仍承认其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证实其借款的情况。由此可见,张向东确为贾远明打过一条据,但是此借款确系张志勇所借,而此条据是事后所补,且此条据打取的现场是在贾远明强行阻拦的情况下所为。此外,张向东打给贾远明的条据上明确注明了“张志勇”等字样,以示此借款和张志勇有关,而且贾远明也已经接受了所打条据上注明有“张志勇”三个字。原判决关于此款由张向东打条所借的事实认定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人是张向东还是张志勇。张向东主张借款人为张志勇,其仅为张志勇向贾远明借款的中介。贾远明否认张向东为中介,称其并不认识张志勇,其把钱是交给了张向东,为支持其主张,原审中贾远明提供的借据由张向东书写并签名。张向东主张借据是其受贾远明胁迫所写,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李红明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张向东自称2011年受胁迫书写借据后,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消灭,在本案中又主张该借据系受胁迫书写的理由不成立。张向东主张借据上同时写有张志勇的名字,且张志勇认可向贾远明借款,借款人为张志勇,自己仅为中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居间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非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张向东在借据上署名,并未注明自己是中介,而是应贾远明的要求,将自己作为借款人署名,因此其主张自己是中介的理由不成立,张向东作为借款人不能免责。张志勇虽认可向贾远明借款,但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形成合意,贾远明否认自己认识张志勇,称自己是借款给张向东,由张向东将钱交给张志勇,且借据上有张向东签名,即张志勇与贾远明之间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张志勇认可自己向贾远明借款,仅能证明张志勇是实际用款人,自愿加入到张向东的该笔债务中,与张向东共同清偿。因原审中张向东及贾远明均未申请追加张志勇为本案当事人,故原判决未作处理,仅能判决张向东承担还款责任。张向东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受胁迫为贾远明书写借据,借款人系张志勇,但因其撤销权已消灭,故该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依据贾远明提交的借据及双方均认可在石家庄交付借款的事实认定贾远明与张向东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张向东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张向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向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庆华

审判员 王荣平

审判员 文 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