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蔡海龙,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铁力市华鑫粮贸有限公司,地址:铁力市双丰镇曙光村丰胜屯。
法定代表人:阚兴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阚兴健,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蔡海龙与铁力市华鑫粮贸公司、阚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富
审判员 史立峰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