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财保15号申请人董某甲,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倪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吴某,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董某甲与被申请人倪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某、吴某名下的房产及其他相应财产价值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整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董某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某、吴某名下的存款7502万元及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查卫华
审判员 程文新
审判员 袁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