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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409号之一

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利建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光育,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厂房二。

法定代表人:姚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62号裁决书,受理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991.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699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77元,由广州三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12元,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6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通知书》,期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珠海美高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