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2721执4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住呼玛县呼玛镇。
被执行人:张伟,男性,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2017)黑27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支行申请执行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272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年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