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2261号
原告:王洪兴,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红雨,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忠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洪兴与被告张红雨、张忠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洪兴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洪兴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芊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