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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2261号

王洪兴与张红雨、张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兴;张红雨;张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2261号

原告:王洪兴,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红雨,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忠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洪兴与被告张红雨、张忠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洪兴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洪兴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芊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