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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02执182号

吕勇利与徐大为,种晓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勇利;徐大为;种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0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吕勇利,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种晓亮,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

被执行人:徐大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 吕勇利与种晓亮、徐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种晓亮、徐大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勇利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4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02执1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勇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