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3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刘见平,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见平之妻。
被执行人:吴战甫,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申请执行人刘见平与被执行人吴战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0923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2月27日执行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战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6月10日、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战甫名下银行、网络银行有少量存款,并采取了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战甫无房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吴战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吴战甫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签字同意本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综上,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采取了相应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战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庆丰
审判员 吴红耀
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世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