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2608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甫道,男,1965年0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南路**。
被告:丁亮,男,1981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住盐城市亭湖区滩涂路3港**/div>
被告:徐魁,男,1972年0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住盐城市亭湖区三医院宿舍****/div>
被告:羊宁,男,1961年0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住盐城市盐青路**(7)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甫道与被执行人丁亮、徐魁、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0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甫道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执2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丞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