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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2执70号

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何某某,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甘12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即向申请人杨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何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6月27日以电话方式对申请人杨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22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审判员  张小明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小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