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何某某,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甘12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即向申请人杨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何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6月27日以电话方式对申请人杨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22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审判员 张小明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小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