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274号
原告:肖春红,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阵,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轩,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8016XP。
法定代表人:陈永善,董事长。
原告肖春红诉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春红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春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肖春红负担。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怀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