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6民初1810号
原告:李光周,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淅周,系乡长。
原告李光周诉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周负担。
审判员 全世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通达
书记员聂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