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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民初1810号

李光周与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光周;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6民初1810号

原告:李光周,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淅周,系乡长。

原告李光周诉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周负担。

审判员  全世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通达

书记员聂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