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贺龙,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树春,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祥与贺龙、王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洪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6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凤玖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王郑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