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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4执347号

王洪祥申请执行贺龙、王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祥;贺龙;王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贺龙,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树春,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祥与贺龙、王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洪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6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凤玖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王郑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