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恢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会卿,男性,汉族,1974年0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占林,男性,汉族,1990年09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孙江,男性,汉族,1983年0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执恢18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5月05日向被执行人王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占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林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734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白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