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710号
原告:王立志,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坊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坊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进松,村主任。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715845103P。
法定代表人:李绍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立,该单位职工。 原告王立志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马坊店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市抚宁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王立志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8元,减半收取6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友
审 判 员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