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547-2号 申请执行人金坤泰,男,汉族,1970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何敬辉,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金坤泰与何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何敬辉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