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执行人:黄兴贤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兴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9)桂1202执5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费等共计6694.43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2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12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班晨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林波
书 记 员 韦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