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1097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
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跃明,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0元(已减半),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咏薇 来源:百度搜索“”